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其聘僱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
根據在台灣地區就業服務法第80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時,其聘僱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這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工作時,適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判決書中所提到的案例,被告聘僱了一名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一款的規定。這個案例呈現了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時,必須遵守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包括許可和管理等方面。
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其聘僱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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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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