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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 四、曾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 十六、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2.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3.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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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a month ago
專業證照
禁止招募與許可規定 如果下列之事項者「禁止招募、許可」等事項 一項: 1有罷工或勞資項 2拒絕就服機構推薦或自行前往之求職者 ★ 3僱傭行蹤不明達一定比例 4非法僱用外勞 5非法解僱本勞 6僱外傭降低本國勞工條件經查屬實 7僱用外勞違反社會制序維護法 8非法扣留外勞「戶照、居留證、財務」 9遣送外勞之費用逾期未繳 10委任私立團體要求不正利益 11聘僱外勞時提供不實資訊 12提供不實求職廣告 13要求不正未補正 14違48、49條之法令 15違職業衛生至「死亡、喪失部份或全部工作能力」未依法補償 16其他 ★ 前項3款至16款以內之事項以「申請日前2年」內為限!!! ★ 同法第69條之規定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4款至第6款、第8款或第45條規定。 4非法僱用外勞 5非法解僱本勞 6僱外傭降低本國勞工條件經查屬實 同法第45條之規定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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