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 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同意安置 的外籍勞工,即使雇主結清外國人薪資,主管機關仍得依實際情形認定安 置事由是否消滅
要旨
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同意安置的外籍勞工,即使雇主結清外國人薪資,主管機關仍得依實際情形認定安置事由是否消滅
要旨
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同意安置的外籍勞工,即使雇主結清外國人薪資,主管機關仍得依實際情形認定安置事由是否消滅
主旨
有關貴局所提「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安置要點)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職業訓練局案陳 貴局 101 年 3 月 23 日北勞外字第1011422789 號函辦理。
二、有關責局受理菲律賓籍勞工 DIAMZON MARICEL AREVALO 君(護照號碼:EB0977057 ;以下簡稱 D 君)申訴遭性騷擾案件,說明如下:
(一)倘外國人申訴雇主積欠薪資及其配偶性騷擾,經地方政府依安置要點第 2 點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同意安置,嗣後雖雇主結清外國人薪資,惟外國人與雇主關係是否改善,足堪留置雇主處繼續工作,地方政府得依實際情形並可依同點第 1項第 5 款重新認定,而非結清薪資即認定安置事由消滅。
(二)D 君與雇主之勞資爭議處理完成後,雖不具被安置資格,於尚未經本會廢止其聘僱許可前,基於外籍勞工權益之保障,及就業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雇主仍須依契約規定負擔其膳宿責任;惟倘 D 君業經本會廢止其聘僱許可,且雇主未有可歸責之事由,則由刑事案件嫌疑人 D 君自行負擔其膳宿費用。
正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