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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4、65 條,若護理之家或醫院如有提供不實資料,除 申請案不予許可外,並移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4、65 條,若護理之家或醫院如有提供不實資料,除申請案不予許可外,並移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4、65 條,若護理之家或醫院如有提供不實資料,除申請案不予許可外,並移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規定,略以申請機構外籍看護工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4.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5.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二、考量本國看護工依規定得由具護士資格者擔任,並基於機構之業務分工、營運運作之常理,為避免具護士資格者同時於機構內擔任護士及看護工而向本會申請外國人,於審核申請案時,就檢附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審核,如有必要則請護理之家或醫院檢附護士名冊及護理科(組)相關畢業證書;惟為簡化行政程序,本會於 97 年 12 月 30 日勞職許字第 0970500971 號令修正相關申請書表,於本國看護工名冊下方說明處增列「且不得同時擔任機構內護士職務」之說明,倘護理之家或醫院如有提供不實資料,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1 款及第 65 條規定,除申請案不予許可外,並移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故目前審核程序無另請護理之家或醫院檢附護士名冊及護理科(組)相關畢業證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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