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0條的規定,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舉例說明,根據法規,如果一所大學聘僱了一位外國留學生來做研究助理的工作,每週工作時間不能超過二十小時,這樣的安排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0條的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工作,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工作,應事先由新雇主與原雇主共同申請許可。但受聘僱從事第四十三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工作者,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立法理由一、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工作之外國人,係對我國經濟發展、技術升級或文化交流有助益或基於國際互惠而同意聘僱者,爰規定其在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可轉換雇主或工作,但其新雇主或原雇主應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以利管理。 二、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七款或第九款工作者,為避免其久居及任何人媒介圖利,爰規定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原則上已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爰刪除向教育部申請許可等相關規定,另因應實際需要,將工作時間酌予延長。 (二)配合政府輔導華僑回國就學之政策,規定符合一定要件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受聘僱從事工作,亦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工作項目之限制。至所稱僑生,指適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華裔學生:所稱其他華裔學生,指不具僑生身分,父為中國人而持用外國護照之學生,以其既無法依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規定認定為外國學生,又不具僑生身分,爰予明定,以示公平及照顧意旨。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立法理由為因應現行實際需要,爰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之每星期工作時數,修正延長為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二十小時。
一、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工作之外國人,係對我國經濟發展、技術升級或文化交流有助益或基於國際互惠而同意聘僱者,爰規定其在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可轉換雇主或工作,但其新雇主或原雇主應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以利管理。 二、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七款或第九款工作者,為避免其久居及任何人媒介圖利,爰規定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原則上已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爰刪除向教育部申請許可等相關規定,另因應實際需要,將工作時間酌予延長。 (二)配合政府輔導華僑回國就學之政策,規定符合一定要件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受聘僱從事工作,亦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工作項目之限制。至所稱僑生,指適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華裔學生:所稱其他華裔學生,指不具僑生身分,父為中國人而持用外國護照之學生,以其既無法依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規定認定為外國學生,又不具僑生身分,爰予明定,以示公平及照顧意旨。
為因應現行實際需要,爰將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之每星期工作時數,修正延長為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二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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