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50 條(聘僱外國留學生及僑生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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