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50 條(聘僱外國留學生及僑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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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深度解讀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0條的規定,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舉例說明,根據法規,如果一所大學聘僱了一位外國留學生來做研究助理的工作,每週工作時間不能超過二十小時,這樣的安排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0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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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