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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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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62 條
(得派員實施檢查之機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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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
司法警察
機關得指派人員
攜帶
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
代理人
、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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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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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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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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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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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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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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