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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63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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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moue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15-75 5年再次違反,3年刑或120萬以下罰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