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63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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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對於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者,將會處以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若在五年內再次違反者,則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此外,對於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如果在執行業務時違反了相同的規定,除了對負責行為的人處罰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也將處以相同的罰鍰或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在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的情況下,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那麼該公司將會被處以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公司在五年內再次違反相同的規定,則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9 則
- 法律字第 11303514670 號
- 法律決字第 10603503040 號
-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4 月 27 日勞職外字第 0960503483 號令 釋意旨,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所定「5 年內再違反」,應係指違 反同一條款規定;而非第 1 次與第 2 次係分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及第 57 條第 1 款之不同規定
- 法律決字第 0999019533 號
- 行政罰法第 15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44、45、57、63、64 條,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之董事、有代表權之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 職務或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益為行為,僅具備董事或代表權人之身分 ,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同一規定罰鍰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0、57、63、67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6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因仲介公司之疏 失,未依規定期限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致雇主違反規定,該仲介公司 應裁處罰鍰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4、38、40、63、64 條及行政罰法第 15 條,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之從業人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視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行為, 處罰對象應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北市法二字第 09532091000 號
- 法律決字第 0950016614 號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4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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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