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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64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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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第四十五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5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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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64 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