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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64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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