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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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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64 條
(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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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違反
第四十五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罰金
。
意圖
營利而違反
第四十五條
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
之
代表人
、法人或
自然人
之
代理人
、
受僱人
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
第四十五條
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4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6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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