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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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2.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 3.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就不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身分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認定及裁罰方式,涉及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及 第 66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勞動部就雇主自行或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被看護者死亡後辦理申請 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所涉提供不實資料涉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 規定之說明
- 雇主有誤報外國人行蹤不明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外國人如經查明無行蹤 不明之情事,即會撤銷廢止聘僱許可之行政處分,外國人即回復合法在臺 工作身分,其合法工作權益亦不受影響
-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65 條,國人赴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踴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涉有從事仲介 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度假者,應申請設立許可,始得從事仲介 前往外國打工度假等就業服務業務
- 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應遵守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 予以就業歧視,違者將依法處以罰鍰,故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 供應契約有關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限制,應研議修正之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65 條,制式履歷表限制「婚姻狀態」一欄表及坊 間履歷表中之「婚姻」、「年齡」、「性別」、「籍貫」等之欄位設計, 如屬為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人才,目的係協助勞動供需之推介及媒合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4、65 條,若護理之家或醫院如有提供不實資料,除 申請案不予許可外,並移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 仲介公司如於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僅從事代辦外勞薪資匯款業務,尚非屬 就業服務業務;惟若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等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項目而未經主管機關設 立許可者,即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
- 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時,不得將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 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各機關勞務採購契約內容若有不符前述 規定者應修改之
- 機關委外勞務標案中設定年齡限制,承作機關不得以係基於訂作人機關之 要求所為而得以免除其拒絕僱用求職人或資遣受僱人之雇主責任
立法沿革 3 版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34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0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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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