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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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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6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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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
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違反
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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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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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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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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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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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4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6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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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moue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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