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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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 2.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深度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提供的範例資料,就業服務法第66條所述的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的情況,犯罪行為包括按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將處以十倍至二十倍的罰鍰。例如,根據法院判決解釋中的具體案例,對於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在經濟交易上,將依法被處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罰鍰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0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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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