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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