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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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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6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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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規定者,按其要求、
期約
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
不正利益
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
罰鍰
。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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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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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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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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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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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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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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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10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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