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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65 條,國人赴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踴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涉有從事仲介 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度假者,應申請設立許可,始得從事仲介 前往外國打工度假等就業服務業務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65條,國人赴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踴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涉有從事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度假者,應申請設立許可,始得從事仲介前往外國打工度假等就業服務業務

要旨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65條,國人赴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踴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涉有從事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度假者,應申請設立許可,始得從事仲介前往外國打工度假等就業服務業務

主旨

有關我國人透過仲介公司前往外國打工度假乙案,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 101 年 7 月 31 日外亞協資字第 10104355370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9 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從事職業介紹、人才仲介及甄選服務時,應告知所推介工作之內容、薪資、工時、福利及其他有關勞動條件。」;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二、為不實或違反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同法第65 條規定,「達反... 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考量近來國人赴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踴躍,如 貴府所轄管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涉有從事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度假者,請轉知渠等應向本會申請設立許可,始得從事上開就業服務業務。

四、另為保障求職民眾權益,請 貴府加強督導管理轄管內涉有從事海外打工度假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時,應依本辦法笫 29 條規定,詳載工作內容及相關勞動條件且不得有違反本法第40 條第 2 款規定之情事。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本

本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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