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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65 條,制式履歷表限制「婚姻狀態」一欄表及坊 間履歷表中之「婚姻」、「年齡」、「性別」、「籍貫」等之欄位設計, 如屬為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人才,目的係協助勞動供需之推介及媒合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65 條,制式履歷表限制「婚姻狀態」一欄表及坊間履歷表中之「婚姻」、「年齡」、「性別」、「籍貫」等之欄位設計,如屬為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人才,目的係協助勞動供需之推介及媒合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65 條,制式履歷表限制「婚姻狀態」一欄表及坊間履歷表中之「婚姻」、「年齡」、「性別」、「籍貫」等之欄位設計,如屬為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人才,目的係協助勞動供需之推介及媒合

內容

全文內容:一、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又履歷表之功用係求職人為表達工作專長能力與經歷,目的在促使徵才雇主進用符合組織適格之人才。

三、有關○○○人力銀行制式履歷表限制「婚姻狀態」一欄表及坊間履歷表中之「婚姻」、「年齡」、「性別」、「籍貫」等之欄位設計,如屬為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人才,於提供就業服務時,要求雇主與求職人填寫相關基本資料,其目的係協助勞動供需之推介及媒合,提供就業市場資訊,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運用。故求職民眾如詳細提供相關基本資料,就業服務機構將可迅速、有效推介求職人適當、適性之工作,提升就業媒合之效率。

四、另人力銀行制式履歷表格或坊間含有「婚姻」、「年齡」、「性別」、「籍貫」等之欄位設計,又限制求職人填寫,並將資料提供雇主,並據以篩選合意之人才僱用,雇主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項規定,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認確定,依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處以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之罰鍰。另人力銀行,提供就業服務,將上開求職人履歷資料揭示或供委託徵才雇主據以篩選合意之人才僱用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處以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之罰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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