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委外勞務標案中設定年齡限制,承作機關不得以係基於訂作人機關之 要求所為而得以免除其拒絕僱用求職人或資遣受僱人之雇主責任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機關委外勞務標案中設定年齡限制,承作機關不得以係基於訂作人機關之要求所為而得以免除其拒絕僱用求職人或資遣受僱人之雇主責任

要旨

機關委外勞務標案中設定年齡限制,承作機關不得以係基於訂作人機關之要求所為而得以免除其拒絕僱用求職人或資遣受僱人之雇主責任

內容

全文內容:一、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就業年齡歧視」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年齡就業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等以及申訴程序等給予差別待遇。

三、有關機關委外勞務標案中設定「年齡」限制乙節,係因A機關委外勞務事項交由B公司承作,並要求擔任勞務工作者「年齡」限制,若某甲係應徵或受僱於B公司,是B公司如以「年齡」為由拒絕僱用或資遣甲,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倘A機關對其所僱員工意有以性別、年齡為理由不利對待時,則A機關違反禁止就業歧視之規定;惟B公司尚不得以係基於訂作人A機關之要求所為而得以免除其拒絕僱用或資遣甲之雇主責任。

四、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修正施行後,各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團體等招募人才及僱用均須依該規定辦理,有關雇主違反上述規定,可檢據逕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請評議,如經就業歧視委員會評議成立就業歧視之案件,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規定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機關委外勞務標案中設定年齡限制…」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