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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195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雇主於 5 年內同時違反行政罰及刑罰所構成之要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適用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加以處罰,至於,經移送司法機關偵查後,檢察官認定雇主無非法僱用外國人之故意,予以不起訴之處分,得否再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則應由主管機關視個案之情形本職權卓酌之

主旨

關於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9 年 4 月 28 日勞職管字第 0990504573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第 1 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 2 項)」來函所述雇主 5 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依該法第 63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應處以刑事罰之情形,如屬一行為同時符合行政罰及刑罰之構成要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適用上開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至本案移送司法機關偵查後,經檢察官認定雇主無非法僱用外國人之故意,予以不起訴處分,得否再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前段處罰鍰乙節,應視其是否符合該法第 6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要件而定(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上易字第 740 號刑事判決參照),仍請本於職權卓酌。

正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195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5 日發布,要旨:有關雇主於 5 年內同時違反行政罰及刑罰所構成之要件時,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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