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0、57、63、67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6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因仲介公司之疏 失,未依規定期限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致雇主違反規定,該仲介公司 應裁處罰鍰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0、57、63、67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6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因仲介公司之疏失,未依規定期限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致雇主違反規定,該仲介公司應裁處罰鍰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0、57、63、67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6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因仲介公司之疏失,未依規定期限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致雇主違反規定,該仲介公司應裁處罰鍰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0 條第 15 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同條第 9 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40 條第 15 款、第 57 條…第9 款…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二、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管理、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合先敘明。
二、有關○○辦公室所詢事項,謹答復如下:
(一)有關雇主透過仲介公司聘僱外籍看護工,是否由仲介公司全權負責外籍看護工在臺事宜乙事:據上開本辦法第 3 條規定,如雇主有將外籍看護工在臺之相關申請、許可、管理等就業服務事項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則受委任之仲介公司自應善盡受任事務辦理外籍看護工在臺事宜,惟委任之雇主亦應善盡對仲介公司選任、監督之責。
(二)有關雇主因仲介公司之疏失導致逾期使外籍看護工出國,雇主及仲介公司之相關罰則疑義:據上開規定,如雇主未於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時,為其辦理出國手續使其出國,並使之繼續從事工作,已同時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1 款及第 9 款規定,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從一重依本法第 63 條規定,處新臺幣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又雇主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屬實,另依本法第 72 條第 2 款規定,應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至若雇主委託仲介公司代為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之手續,惟因仲介公司之疏失,未依規定期限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致雇主違反雇聘辦法第 46 條第 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則該仲介公司已違反本第 40 條第 15 款規定,應依本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附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