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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69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合法來台已領有長期居留證者,在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依法設籍定居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之反面解釋,仍屬大陸地區人民,應受上開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範限制。惟查同條例第十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並參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規範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依同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目的,限於探親、探病、奔喪、人道探視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進入等事項,並未包括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情形在內。從而,本件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申請來台並領有長期居留證,惟尚未設籍取得國民身分證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工作者,如在臺灣地區工作,似無從適用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至上開情形之大陸地區人民,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準用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相關規定,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似仍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全文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合法來台已領有長期居留證者,在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依法設籍定居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之反面解釋,仍屬大陸地區人民,應受上開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範限制。惟查同條例第十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並參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規範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依同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目的,限於探親、探病、奔喪、人道探視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進入等事項,並未包括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情形在內。從而,本件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申請來台並領有長期居留證,惟尚未設籍取得國民身分證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工作者,如在臺灣地區工作,似無從適用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至於上開情形之大陸地區人民,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準用外國人聘僱與管理之相關規定,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前,似仍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069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4 月 11 日發布,要旨: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合法來台已領有長期居留證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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