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除推介就業之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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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除推介就業之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
立法理由為保護雇主及求職人之個人或業務上之資料,以維護其權益。
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除推介就業之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為保護雇主及求職人之個人或業務上之資料,以維護其權益。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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