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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8806 號
要旨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境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全文內容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又依「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其聘僱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及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境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之規定,本件臺灣地區人民依首揭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負擔之強制出境所需費用,似應包括強制出境前之收容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