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46 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 ,雇主如有特殊需要應舉辦甄選測驗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原則進行 審查,以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46 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雇主如有特殊需要應舉辦甄選測驗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原則進行審查,以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46 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雇主如有特殊需要應舉辦甄選測驗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原則進行審查,以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2 條規定,略以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次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款規定,略以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甄選測驗,應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送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再按本會 95 年 11 月 1 日勞職外字第 0951180319 號函,略以茲考量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性質多屬非技術性工或體力工,基於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雇主於辦理國內招募時原則不得舉辦甄選測驗;如有特殊事由應舉辦甄選測驗時,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請雇主陳述意見後,依據本會職業訓練局「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評議委員會決議(一)測驗內容與招募工作之業務是否具有關聯性;(二)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測驗方式及測驗標準是否有一致性;(三)工作職能是否有其他替代作法或藉由教育訓練補足;(四)其他同業間辦理測驗方式及錄取標準是否相同等四原則予以審查,並於求才證明書內註記審查結果,俾憑本會認定雇主是否有以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
二、據貴中心函陳,略以雇主聲稱按甄選測驗處理原則應提具之四項證明文件中「工作職能是否有其他替代作法或藉由教育訓練補足及其他同業間辦理測驗方式及錄取標準」,無法對成年後還無法達到常人之生活及知識水準的基本程度之求職者提供訓練,又同業間當然有甄選流程但基於敏感立場,同業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故雇主無法提供其他同業間辦理測驗方式及錄取標準之證明文件等云云。
三、依據前揭規定,雇主如有特殊需要應舉辦甄選測驗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說明二之四原則進行審查,以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經審視案內所附測驗內容,其中選擇題(常識題)及計算題(數學題)顯與招募工作之業務無關聯性;又雇主同業間辦理測驗方式及錄取標準是否相同,請貴中心自行參考所轄之同一行業製造業是否舉辦甄選測驗,進行審查及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