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執行有關公共工程、研究計畫及 其他預算所需人力,應優先僱用本國勞工,以振興國內經濟,並落實就業 服務法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之立法意旨
要旨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執行有關公共工程、研究計畫及其他預算所需人力,應優先僱用本國勞工,以振興國內經濟,並落實就業服務法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之立法意旨
要旨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執行有關公共工程、研究計畫及其他預算所需人力,應優先僱用本國勞工,以振興國內經濟,並落實就業服務法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之立法意旨
主旨
為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建請 貴單位執行有關公共工程、研究計畫及其他預算所需人力,優先僱用本國勞工,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立法院 98 年 3 月 19 日第 7 屆第 3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賴委員士葆質詢事項辦理。
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本會外勞政策係本上開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之立法意旨,採補充性原則,僅有在本國勞動力不足情況下,始適度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合先敘明。
三、鑑於當前國內失業情勢,政府相關部門刻正推動相關促進就業措施、各項公共建設及擴大內需方案,以提供國人就業機會;爰為促進國人就業,建請 貴單位執行有關公共工程、研究計畫及其他預算,所需專門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基層勞動力等人力,優先僱用本國勞工,以振興國內經濟,並落實就業服務法保障國人就業之意旨。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中央研究院、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台灣糖業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印刷廠、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花蓮港務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立法院賴委員士葆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潘副主任委員辦公室、綜合規劃處、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