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居間人所促成之契約應為勞動契約,如未促成 外國人與第三人成立勞動契約或係促成外國人與第三人成立勞動契約以外 之契約者,則尚未構成規定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居間人所促成之契約應為勞動契約,如未促成外國人與第三人成立勞動契約或係促成外國人與第三人成立勞動契約以外之契約者,則尚未構成規定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居間人所促成之契約應為勞動契約,如未促成外國人與第三人成立勞動契約或係促成外國人與第三人成立勞動契約以外之契約者,則尚未構成規定
內容
全文內容:按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復依本會 95 年 6 月 5 日勞職外字第 0950024819 號函釋,本條所規範者為「促成委任人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人」,又媒介居間人所促成之契約應為勞動契約,如未促成外國人與第三人成立勞動契約或係促成外國人與第三人成立勞動契約以外之契約者,則尚未構成本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