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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就業服務法第 35、4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 服務事項,始得向雇主或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用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就業服務法第 35、45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始得向雇主或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用

要旨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就業服務法第 35、45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始得向雇主或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用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核備。二、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管理、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2條第 5 款規定「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合先敘明。

二、據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本辦法第 3 條規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始得向雇主或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用,換言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為雇主或外國人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之適法行為,即得依法令規定收取服務對價。本案○○公司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已違反本法第 45 條規定,○○公司為非法行為自不得依本標準規定於本案外國人為非法雇主工作期間向其收取服務費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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