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修正受理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一 百十五年四月十三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修正受理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三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修正受理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三日生效
主旨
公告本部受理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13 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本部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可採規定網路傳輸方式至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EZ Work Permit,網址https://ezwp .wda.gov.tw)、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申請或書面送件申請,其審核天數如下:
(一)規定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二)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二、本部受理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初次招募許可」及「重新招募許可」申請案,其被看護者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8 項公告中屬一般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申請案依序審查,不受前項規定審核天數之限制。
三、本部受理雇主聘僱外籍家庭幫傭之「初次招募許可」及「重新招募許可」申請案,其資格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2 條規定累計點數達 10 點以上,並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審核天數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個工作日;其採書面送件申請者,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累積點數未達 10 點者,申請案依序審查。
四、本部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案之親自領件作業說明如下:
(一)規定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線上申辦案件,如已於線上申辦系統勾選約定取件人,約定取件人應檢具線上申辦系統列印之收件回條並黏貼約定取件人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於系統指定日期內至本部領件櫃台憑證取件。如取件人與系統約定取件人不符,
(二)需由申請人登入線上申辦系統(24 小時即時辦理)變更取件人身分後,重新列印收件回條並黏貼變更後取件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後取件。
(三)書面送件申請:雇主或雇主委任代理人親自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收件櫃台申請聘僱外國人,於送件時應填妥親自取件聲明書,領件時持收件回條正本並黏貼取件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憑證取件。另紙本送件之親自取件一律以本部發給收件回條正本為憑,遺失概不補發。
(四)未依指定日期取件或屬申請退保證金等特殊案件者,將改以掛號郵寄方式處理。
五、本部 114 年 7 月 31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40511332 號公告,自115 年 4 月 13 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4 年 7 月 31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40511332 號公告,自 115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