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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即第 2 類外國人及外國技術 人力)應採網路傳輸申請方式申請項目,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即第 2 類外國人及外國技術人力)應採網路傳輸申請方式申請項目,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即第 2 類外國人及外國技術人力)應採網路傳輸申請方式申請項目,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旨

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 條第 1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即第 2 類外國人及外國技術人力)應採網路傳輸申請方式申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 7 條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 42 條。

公告事項:一、為提供雇主更便捷之外國人聘僱申辦管道,基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依雇聘辦法第 7 條及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 42 條公告雇主申請聘僱第 2 類外國人及外國技術人力之網路傳輸申請項目。

二、自 115 年 1 月 1 日雇聘辦法修正生效日及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發布生效日起,本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提供下列工作類別及案件類別之網路傳輸申請服務,相關申請書及應備文件資料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 5年:

(一)工作類別: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

(二)案件類別:外國人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期滿續聘、期滿轉換、遞補招募、轉出及延長轉出、離境備查、重新招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通報、招募或聘僱函文補發、接續聘僱、變更被看護者、變更雇主、承購承租或併購之接續聘僱、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資料異動及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案。

三、本部 111 年 4 月 29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10506470 號公告,並自115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1 年 4 月 29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10506470 號公告,自 115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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