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家庭幫傭工作: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二、機構看護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三、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家庭幫傭工作: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二、機構看護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三、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