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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二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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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5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二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