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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14

  1. 1.雇主依前二條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
  2. 2.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經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外國人人數。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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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條規定:「雇主依前二條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