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依前二條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
  2.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經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外國人人數。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