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86 年 12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辦理福利互助,特依本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住宅興建資金及福利互助金之籌措、運用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住宅建築計劃之審定及工程之考核事項。 三、關於住宅輔助購置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之審核給付事項。 五、關於輔助中央公教人員住宅購置及福利互助之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一、財務組。 二、工程組。 三、配售組。 四、福利互助組。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簡派,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局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簡派,承主住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
本會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均簡派或薦派。秘書一人、技正一人、稽核一人,均薦派或簡派,專員四人,薦派。技士一人、組員十二人,均委派或薦派。辦事員四人,委派,並得僱用雇員十一人。
本會設會計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薦任,分別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管理事項,其所需佐理人員,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本會得視工作需要,遴聘工程或法律專家為顧問。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