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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二 章 特種基金之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特種基金之設立

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業務範圍、基金財務規劃,層請行政院准,並循預算程序辦理。但依法律、條約、協定、契約、遺囑設立者,無須層請行政院核准。

  1. 各機關新設營業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並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特(指)定財源。
  2. 非營業特種基金應具備長期穩定財源,以因應施政需要;其業務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立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納入基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