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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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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新設營業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並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特(指)定財源。
  2. 2.非營業特種基金應具備長期穩定財源,以因應施政需要;其業務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立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納入基金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7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7 條,新設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並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並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特定財源。另外,非營業特種基金應具備長期穩定財源,以因應施政需要;其業務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立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納入基金辦理。 這個條款的解釋是指,新設立的非營業特種基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政府重要施政需求,並且必須具備足夠的特定財源,且該基金所辦業務必須是無法納入現有基金辦理的。同時,這些基金必須有長期穩定的財源,並且其業務範圍必須與公務預算有明確的劃分,且符合基金設立目的和用途才能納入基金辦理。 參考資料: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法規,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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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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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7 條規定:「各機關新設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並具備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