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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辦理各地區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業務,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各分署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相關土地活化利用之協調、聯繫、設計及執行。 二、農村產發展、農村文化、農村人力培育之調查、規劃及執行。 三、農村整體環境、農村生態與農村景觀、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農村生活機能改善等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聯繫及執行。 四、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人才培育之教育、宣導及推廣。 五、集水區水土保持、治山防災、水土資源保育、土石流防治、大規模崩塌處理、農村及防災道路系統等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聯繫及執行。 六、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處理與防災整備應變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水土保持書件審監督與特定水土保持區劃設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八、工程品質查、工務處理、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之協調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