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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2.07.31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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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開啟分頁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辦理各地區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業務,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第 3 條開啟分頁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相關土地活化利用之協調、聯繫、設計及執行。 二、農村產業發展、農村文化、農村人力培育之調查、規劃及執行。 三、農村整體環境、農村生態與農村景觀、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農村生活機能改善等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聯繫及執行。 四、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人才培育之教育、宣導及推廣。 五、集水區水土保持、治山防災、水土資源保育、土石流防治、大規模崩塌處理、農村及防災道路系統等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聯繫及執行。 六、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處理與防災整備應變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水土保持書件審核監督與特定水土保持區劃設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八、工程品質稽查、工務處理、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之協調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
第 4 條開啟分頁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6 條開啟分頁 ↗
  1.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7.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