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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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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深度解讀

從上述法規看來,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 5 條是規定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根據該條款,該署置秘書的職務等級是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在這個法條裡,主要是在明訂各分署的秘書職等範圍,以及所需職務行使的權限和責任。參考資料是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的相關組織準則、相關法規和法制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根據公報出版的最新相關法規條文或最高法院的判決文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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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 5 條規定:「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