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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獎管會及獎懲會處理本準則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學校、校長、學校行政人員或教師,違反本準則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學生獎懲自治法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對相關人員議處;私立學校違反者,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不牴觸本準則之範圍內,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

本準則施行前,已進行之獎勵管教或獎懲事件,尚未終結者,其後續處理,依本準則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