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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校長、學校行政人員或教師,違反本準則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學生獎懲自治法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對相關人員議處;私立學校違反者,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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