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植物診療師對植物防疫檢疫或其他植物保護務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1.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植物診療師考試。
  2.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之外國人,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植物診療師之法令

農藝、園藝及林技師依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