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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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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植物診療師考試。
  2. 2.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之外國人,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植物診療師之法令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植物診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植物診療師之法令。

立法理由參考獸醫師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外國人得應植物診療師考試,並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執行業務。

  • 法律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1130715 制定)

參考獸醫師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外國人得應植物診療師考試,並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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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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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診療師法第 48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植物診療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診療師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