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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六章 附則

§ 47–515

47
植物診療師對植物防疫檢疫或其他植物保護務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48
  1.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植物診療師考試。
  2.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之外國人,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植物診療師之法令
49
農藝、園藝及林技師依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用本法之規定。
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