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應以本規則為審議基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並應符合其規定。
申請案件應符合共同許可條件及所在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與共同許可條件有重複規定者,以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為準。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始地形:指申請案件範圍內於申請當時地表上之高低起伏形態,並以實測地形為準。如有明顯擅自變更者,則以整地前之地形為準。 二、聯絡道路:指直接臨接申請案件範圍之道路,並可連通至公路、計畫道路等依法可供公眾通行之聯外道路。 三、隔離綠帶或設施:指具有緩衝或隔離效果之綠地、公園、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或滯洪池等不得計入建築法規定建築基地之開放性設施。 四、透水面積:指天然地面面積(無人工覆蓋物之地面面積,如裸露土壤、草地、植栽區、天然水池等),及透水鋪面面積(包括使用連鎖磚、植草磚等人工透水鋪設面積)。 五、綠覆率:指申請案件範圍內除建築物、道路、水域及必要之作業、營運等人工設施外,綠化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