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始地形:指申請案件範圍內於申請當時地表上之高低起伏形態,並以實測地形為準。如有明顯擅自變更者,則以整地前之地形為準。 二、聯絡道路:指直接臨接申請案件範圍之道路,並可連通至公路、計畫道路等依法可供公眾通行之聯外道路。 三、隔離綠帶或設施:指具有緩衝或隔離效果之綠地、公園、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或滯洪池等不得計入建築法規定建築基地之開放性設施。 四、透水面積:指天然地面面積(無人工覆蓋物之地面面積,如裸露土壤、草地、植栽區、天然水池等),及透水鋪面面積(包括使用連鎖磚、植草磚等人工透水鋪設面積)。 五、綠覆率:指申請案件範圍內除建築物、道路、水域及必要之作業、營運等人工設施外,綠化之比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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