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位於全國國土計畫所列環境敏感地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違反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中央目的事業法令規定。 二、應就環境敏感地區之特性,規範土地使用種類及強度。 三、應就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擬定具體之衝擊減輕措施及相關防範或補救措施。 四、主管機關應徵詢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之意見,依法需取得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同意者,申請人應檢附其同意文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