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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三章 書圖文件

§ 52–554

52
  1. 申請人申請案件,應檢具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圖,其書圖文件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
  2.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使用許可後,申請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之書圖文件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申請變更內容對照表之格式如附件五。
53
申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繪製土地使用配置圖: 一、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不可使用區。 三、滯洪設施、環保設施、公共停車場。 四、資源保育區。 五、聯絡道路出入口。 六、保育綠地。 七、依法應捐贈之公共設施。 八、興辦事使用項目之使用範圍。
54
申請案件應針對下列事項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一、使用項目。 二、建蔽率、容積率。 三、綠覆率。 四、透水面積。 五、停車位。 六、道路系統。 七、景觀設計標準。 八、環境敏感地區之管制措施。 九、實施彌補育之具體措施。 十、其他必要之土地使用及建築管制事項。
55
申請案件依本法有關規定應繳交國土保育費或影響費者,其費用之計算應載明於使用計畫書。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