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繪製土地使用配置圖: 一、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不可使用區。 三、滯洪設施、環保設施、公共停車場。 四、資源保育區。 五、聯絡道路出入口。 六、保育綠地。 七、依法應捐贈之公共設施。 八、興辦事業使用項目之使用範圍。
申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繪製土地使用配置圖: 一、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不可使用區。 三、滯洪設施、環保設施、公共停車場。 四、資源保育區。 五、聯絡道路出入口。 六、保育綠地。 七、依法應捐贈之公共設施。 八、興辦事業使用項目之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