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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件應分析使用範圍及相鄰地區地質,潛在地質災害具有影響相鄰地區及申請案件範圍安全之可能性者,於其災害影響範圍內不得使用。但敘明可排除潛在地質災害,並經依法登記開之地質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者,不在此限。
  2. 申請案件位於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且依法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該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載明於使用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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