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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
第 一 節 共同許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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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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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應分析使用範圍及相鄰地區地質,潛在地質災害具有影響相鄰地區及申請案件範圍安全之可能性者,於其災害影響範圍內不得使用。但敘明可排除潛在地質災害,並經依法登記開
業
之地質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位於
地質法
公告之地質敏感區且依法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依
地質法
相關規定辦理,該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載明於使用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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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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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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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共同許可條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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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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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款 國土保育地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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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海洋資源地區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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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款 農業發展地區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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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款 城鄉發展地區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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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款跨國土功能分區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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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書圖文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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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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