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海洋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7.01
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法第十六條之海洋保育觀察員,指經主管機關遴選且完成海洋保育觀察員課程,並指派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等任務者。
參加海洋保育觀察員遴選者,應為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海洋相關科系學士學位以上證書。
二、曾從事海洋保育相關工作經驗滿二年以上。
海洋保育觀察員之遴選,其方式應就筆試或書面審查擇一,併採口試之方式為之,擇優參加海洋保育觀察員課程。
- 海洋保育觀察員課程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其內容如下: 一、海洋相關法規。 二、海上工作與安全規範。 三、海洋生物物種與特徵。 四、海洋保育相關事項。 五、觀察紀錄及通報程序表。 六、海上實務操作。 七、海上救生訓練。 八、職業道德及行為規範。
- 完成前項課程者,主管機關得擇優指派為海洋保育觀察員。
海洋保育觀察員應每年完成在職訓練八小時以上,其內容由主管機關依業務需求規劃。同年度已接受前條海洋保育觀察員課程者,得免再接受在職訓練。
海洋保育觀察員完成任務七個工作日內,應據實製作紀錄並送交主管機關。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7.0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