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洋保育觀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其職務: 一、使他人利用其名義執行任務。 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三、執行任務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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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觀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其職務: 一、使他人利用其名義執行任務。 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三、執行任務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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