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海洋保育觀察員遴選;已擔任者,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其職務: 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曾犯內亂、外患、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贖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 三、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曾違反海洋保護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七、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料報名參加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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