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海洋保育觀察員遴選;已擔任者,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其職務: 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曾犯內亂、外患、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贖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 三、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曾違反海洋保護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七、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料報名參加遴選。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侵占名詞
- 擄人勒贖罪名詞
- 通緝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復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偽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