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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2 條(行政法人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2.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3.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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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定性為公法人的目的在使其仍適用行政程序法、國家賠償法及訴願法等相關規定。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立法解釋(定義)➡️❗️背 I: ❗️「以外」(另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37)、「特定」(行政法人任務單一化)、「公法人」 II:❗️背 三、❗️「低」 III: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先看個別行政法人的設置條例,接著才看行政法人法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2 2),「依法律」(2 3)設立之公法人。 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37 II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行政法人從一般行政部門移出,人事、會計較彈性,經營更具效率 例如兩廳院/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部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部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部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科會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美術館/歷史館/電影博物館):高雄市政府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例如非刑罰或行政罰)者。 III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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