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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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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2. 2.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3. 3.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不分主謀從犯。

Q · 好幾個人一起違規,會不會只罰主導的那個?

不會。故意共同參與者每人都個別受罰

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一項,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行政罰不採刑法「教唆犯、幫助犯」的區分,沒有主謀與從犯之別,只有情節輕重的差異。第二、三項另處理身分犯共犯:無該身分者仍受罰,但因身分而加重、減免處罰時,無身分者僅依通常處罰論。

白話解讀

兩個朋友開了家小餐廳,被衛生局查到食安違規。老闆說「不是我,是我合夥人提議的」,合夥人說「我只是出錢,是他在管」。在刑法世界,這種互推可能能爭到「教唆犯」「幫助犯」的較輕罪名。但在行政罰世界,沒這套。這條告訴你一個冷酷的事實:只要你「故意共同實施」違規行為,每個人都要被個別處罰,沒有主謀和從犯之分,只有「情節輕重」的差別。更狠的是第二、三項:身分犯(比如「醫師」才能違反的義務)裡,沒有那個身分的共犯照樣被罰,只是處罰可能不一樣。這套制度的設計邏輯很實用:行政罰是給機關快速使用的工具,不需要像檢察官那樣分析誰教唆誰幫助。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範行政罰的共同違法責任:凡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不採刑法教唆犯、幫助犯之區分;身分或特定關係所成立之義務違反,無此身分者仍受罰,僅在處罰加重、減免時依通常處罰論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罰法第 14 條在規範什麼?

故意共同實施行政違規者,每人依情節輕重個別受罰,不採刑法教唆幫助的區分。

Q2可以主張我只是配合的、不該被罰嗎?

不行。只要故意參與違規關鍵環節,就是共同實施的一員,行政罰沒有從犯減責這套。

Q3沒有特定身分也會被罰嗎?

會。第二項規定無此身分者仍受罰,只是處罰可能依第三項用通常處罰論。

Q4行政罰法第 14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罰的共同違法責任,故意共同實施者依情節輕重個別處罰,不分主謀從犯,是行政裁罰責任歸屬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故意共同實施?

二人以上基於共同的認識與意欲,分擔實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每人都對整體違規負責。

Q6什麼是身分犯的共犯?

違規以特定身分為要件(如醫師、業者)時,沒有該身分卻參與的人,依第二項仍要受罰。

Q7情節輕重是什麼意思?

依各共同行為人的參與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分別裁量罰度,是共同違法下罰鍰高低的關鍵。

Q8被列為共同違規人怎麼辦?

與其爭不是共犯,不如蒐集參與程度低、未獲主要利益、事後配合調查的證據,主張情節輕微以降低罰鍰。

Q9企業主怎麼避免被算進員工的共同違法?

建立書面、Email、會議記錄等明確的「禁止違規指示」內部證據,事後主張未故意共同實施。

Q10共同違法的罰鍰怎麼決定?

先依各該行政法規認定罰度區間,再依第 14 條情節輕重與第 18 條審酌事項,對每位行為人個別裁量。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有故意共同?

提出不知情、未參與決策、被動配合且已表反對的紀錄,動搖「共同認識與意欲」的成立。

Q12行政罰共同違法 vs 刑法共同正犯差在哪?

刑法分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且影響量刑;行政罰一律以共同實施論,只看情節輕重,幫助者不享減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行政罰法第14條刑法共犯(第28-30條)
責任區分不分主從,故意共同即個別處罰區分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減責空間僅「情節輕重」裁量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身分犯共犯無身分者仍罰,加重減免依通常處罰第31條身分犯共犯另有規定

行政罰法第14條

責任區分
不分主從,故意共同即個別處罰
減責空間
僅「情節輕重」裁量
身分犯共犯
無身分者仍罰,加重減免依通常處罰

刑法共犯(第28-30條)

責任區分
區分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減責空間
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身分犯共犯
第31條身分犯共犯另有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질서위반행위규제법 제12조(다수인의 질서위반행위 가담)
德國OWiG § 14(Beteiligung an einer Ordnungswidrigkei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940114 制定)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不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此因行政罰之不法內涵及非難評價不若刑罰,且為避免實務不易區分導致行政機關裁罰時徒生困擾之故。所謂「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又第一項所稱「情節之輕重」,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介入之程度及其行為可非難性之高低等因素。   二、又本條係規定行為主體外部之共同實施,在二個以上之自然人間,不生解釋疑義,然於以私法人作為處罰對象之情形,係指二以上不同之私法人(處罰主體)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私法人與該私法人以外之第三人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故僅係基於受處罰主體私法人之內部關係者(如私法人之機關或職員),並不在本條所規定之範圍內。亦即本條所稱之「共同實施」,係指義務主體與該義務主體以外之第三人共同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並不包括義務主體與該義務主體內部之成員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   三、另如個別行政作用法中對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係採「由數行為人共同分擔」,而非分別均處罰之規定,則依本法第一條但書之規定,即應優先適用,而無須依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處罰之。例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於所處之罰鍰設有上限,足見於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有多人共同繼承之場合,如有違反該法所課予之納稅義務而受罰鍰之處罰時,該法應係採「由數個納稅義務人共同分擔」之規定,而非對每個繼承人均分別處以漏稅額倍數之罰鍰,否則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將形同具文。   四、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而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或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種身分或特定關係者,是否仍應加以處罰或應如何處罰,如無明文規定,實務上易生困擾,故仿刑法第三十一條之立法例,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杜爭議。   五、參考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四條。

  • 故意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免除名詞
(0940114 制定)

一、本條係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不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此因行政罰之不法內涵及非難評價不若刑罰,且為避免實務不易區分導致行政機關裁罰時徒生困擾之故。所謂「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又第一項所稱「情節之輕重」,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介入之程度及其行為可非難性之高低等因素。   二、又本條係規定行為主體外部之共同實施,在二個以上之自然人間,不生解釋疑義,然於以私法人作為處罰對象之情形,係指二以上不同之私法人(處罰主體)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私法人與該私法人以外之第三人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故僅係基於受處罰主體私法人之內部關係者(如私法人之機關或職員),並不在本條所規定之範圍內。亦即本條所稱之「共同實施」,係指義務主體與該義務主體以外之第三人共同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並不包括義務主體與該義務主體內部之成員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   三、另如個別行政作用法中對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係採「由數行為人共同分擔」,而非分別均處罰之規定,則依本法第一條但書之規定,即應優先適用,而無須依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處罰之。例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於所處之罰鍰設有上限,足見於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有多人共同繼承之場合,如有違反該法所課予之納稅義務而受罰鍰之處罰時,該法應係採「由數個納稅義務人共同分擔」之規定,而非對每個繼承人均分別處以漏稅額倍數之罰鍰,否則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將形同具文。   四、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而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或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種身分或特定關係者,是否仍應加以處罰或應如何處罰,如無明文規定,實務上易生困擾,故仿刑法第三十一條之立法例,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杜爭議。   五、參考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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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罰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罰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