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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2.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3.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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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unica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30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各該行為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
rose042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共同違法限於故意共同
daaa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本條所稱之「共同實施」,係指義務主體與該義務主體以外之第三人共同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並不包括義務主體與該義務主體內部之成員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單一正犯理論 不區分教唆與幫助犯 II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I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brianwang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行政罰法除未有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以外,也無未遂犯之明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