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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罰法 第 14 條

  1. 1.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2. 2.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3. 3.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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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不分主謀從犯。

Q · 好幾個人一起違規,會不會只罰主導的那個?

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一項,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行政罰不採刑法「教唆犯、幫助犯」的區分,沒有主謀與從犯之別,只有情節輕重的差異。第二、三項另處理身分犯共犯:無該身分者仍受罰,但因身分而加重、減免處罰時,無身分者僅依通常處罰論。

白話解讀

兩個朋友開了家小餐廳,被衛生局查到食安違規。老闆說「不是我,是我合夥人提議的」,合夥人說「我只是出錢,是他在管」。在刑法世界,這種互推可能能爭到「教唆犯」「幫助犯」的較輕罪名。但在行政罰世界,沒這套。這條告訴你一個冷酷的事實:只要你「故意共同實施」違規行為,每個人都要被個別處罰,沒有主謀和從犯之分,只有「情節輕重」的差別。更狠的是第二、三項:身分犯(比如「醫師」才能違反的義務)裡,沒有那個身分的共犯照樣被罰,只是處罰可能不一樣。這套制度的設計邏輯很實用:行政罰是給機關快速使用的工具,不需要像檢察官那樣分析誰教唆誰幫助。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範行政罰的共同違法責任:凡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不採刑法教唆犯、幫助犯之區分;身分或特定關係所成立之義務違反,無此身分者仍受罰,僅在處罰加重、減免時依通常處罰論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罰法第 14 條在規範什麼?

故意共同實施行政違規者,每人依情節輕重個別受罰,不採刑法教唆幫助的區分。

Q2可以主張我只是配合的、不該被罰嗎?

不行。只要故意參與違規關鍵環節,就是共同實施的一員,行政罰沒有從犯減責這套。

Q3沒有特定身分也會被罰嗎?

會。第二項規定無此身分者仍受罰,只是處罰可能依第三項用通常處罰論。

Q4行政罰法第 14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罰的共同違法責任,故意共同實施者依情節輕重個別處罰,不分主謀從犯,是行政裁罰責任歸屬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故意共同實施?

二人以上基於共同的認識與意欲,分擔實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每人都對整體違規負責。

Q6什麼是身分犯的共犯?

違規以特定身分為要件(如醫師、業者)時,沒有該身分卻參與的人,依第二項仍要受罰。

Q7情節輕重是什麼意思?

依各共同行為人的參與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分別裁量罰度,是共同違法下罰鍰高低的關鍵。

Q8被列為共同違規人怎麼辦?

與其爭不是共犯,不如蒐集參與程度低、未獲主要利益、事後配合調查的證據,主張情節輕微以降低罰鍰。

Q9企業主怎麼避免被算進員工的共同違法?

建立書面、Email、會議記錄等明確的「禁止違規指示」內部證據,事後主張未故意共同實施。

Q10共同違法的罰鍰怎麼決定?

先依各該行政法規認定罰度區間,再依第 14 條情節輕重與第 18 條審酌事項,對每位行為人個別裁量。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有故意共同?

提出不知情、未參與決策、被動配合且已表反對的紀錄,動搖「共同認識與意欲」的成立。

Q12行政罰共同違法 vs 刑法共同正犯差在哪?

刑法分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且影響量刑;行政罰一律以共同實施論,只看情節輕重,幫助者不享減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行政罰法第14條刑法共犯(第28-30條)
責任區分不分主從,故意共同即個別處罰區分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減責空間僅「情節輕重」裁量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身分犯共犯無身分者仍罰,加重減免依通常處罰第31條身分犯共犯另有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질서위반행위규제법 제12조(다수인의 질서위반행위 가담)
🇩🇪 德國OWiG § 14(Beteiligung an einer Ordnungswidrigk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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