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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罰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2.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3.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裁判確定日起算。
  4.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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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行為終了時起算。結果發生時起算 Ⅳ 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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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權利消滅主義)。 🥣立法理由:行政罰裁處權之行使與否,不宜懸之過久,而使處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人民權益,惟亦不宜過短,以免對社會秩序之維護有所影響 * 行政罰之裁處權無時效中斷制度(行政程序法131雖亦採權利消滅主義,但有時效中斷制度)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c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III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行政罰法裁處時效若與刑罰競合,須待確定不發動刑罰了始起算)起算。 IV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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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大事,想了解方向
注意:終了時計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