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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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0606
7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自刑事裁判確定日內兩個月 做出行政裁處









lun0606
8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裁處權時效之期間(三年)









wnnn88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Ⅱ 行為終了時起算。結果發生時起算
Ⅳ 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權利消滅主義)。
🥣立法理由:行政罰裁處權之行使與否,不宜懸之過久,而使處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人民權益,惟亦不宜過短,以免對社會秩序之維護有所影響
*
行政罰之裁處權無時效中斷制度(行政程序法131雖亦採權利消滅主義,但有時效中斷制度)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c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III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行政罰法裁處時效若與刑罰競合,須待確定不發動刑罰了始起算)起算。
IV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14874874
4 years ago
發生大事,想了解方向
注意:終了時計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