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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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ulia1204
21 days ago
司法類科
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為其履行行政法上義務時,所發生之故意或過失,需否負同一責任?
1️⃣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行政罰法施行「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224條,即人民由其使用人或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擴大其活動領域,享受使用人或代理人之利益,亦應負擔使用人或代理人之參與行政程序行為所致之不利益。行政罰法施行「後」,應可類推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
2️⃣惟本文認為,可以「違反監督義務」作為委任人歸責之理由,即行政罰法第10條委任人負有使受任人「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發生」之「擔保人地位」,作為其歸責事由。









k750227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第七條 責任條件:故意過失
第九條 責任能力:年齡與心智缺陷(原因自由行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立法理由: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
II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carolhshshsu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275採部分過失推定主義,但行政罰法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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