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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2.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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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k750227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第七條 責任條件:故意過失 第九條 責任能力:年齡與心智缺陷(原因自由行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立法理由: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 II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carolhshshsu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275採部分過失推定主義,但行政罰法不採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